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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

来源:发布时间:2015-08-11 21:54:35标签:

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            锡建总〔2015〕52号 各市(县)、区建设局,各有关单位: 根据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苏建建管【2015】363号,见附件)精神,现就取消建筑智能化、消防设施、建筑装饰装修、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1、自2015年7月31日17时起,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、消防设施、建筑装饰装修、建筑幕墙4个一体化资质的延续申请。2、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,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,可按相关资质标准申请换证,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。3、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,须按要求提交申请,换证程序、申请材料详见苏建建管【2015】363号附件2。申请省厅核准的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供《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》及资质申请附件各1份;申请住建部核准(甲级)的需提供3份申请表及1份资质申请附件。 附件: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苏建建管【2015】363号)。 无锡市建设局